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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婆.jpg 

在低利的年代,理財是很多人必修的課程,而如果只是把錢存在銀行,若干年後雖然有利息的收入但是增長的幅度比不上通貨膨漲的速度!

於是錢變得越來越薄,30年前我父親買了第一棟房子70萬,當時他月薪約2萬六,現在此房子大約有500萬的價值,但是我們的薪水呢???

玩過"現金流"遊戲的人知道,(請參考http://addons.books.com.tw/G/ADbanner/2006/04/0604global_cashflow.pdf)要想跳脫老鼠圈必須要做到以下兩點

1.減少負債

2.增加非工資收入(指有一天你不靠薪水就有其他收入)

而把閒置不用的不動產處分(賣掉,租人....)則是增加非工資收入的一種,

於是有些人當起了包租公,享受收租的樂趣

但是!請注意以下情形

1.惡房客積欠房租

2.承租人與使用人不同

3.海蟑螂霸占

4.房客出入複雜(八大行業)等

以下由兩大方向提供解決辦法 

     (一)給付租金遲延

在訂有期限的租賃契約,只要承租人積欠租金達到兩期以上,出租人就可以寄發存證信函,訂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仍然不付清所欠的租金,出租人就可終止租約。租賃關係一旦因終止租約而消滅,出租人即可請求收回出租的房屋。

依民法第440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因此,如果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就可以依據前述規定收回房屋。
出租人應該先以"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通知承租人支付租金;若承租人仍然不支付租金,承租人可再寄發"存證信函"終止租約,租約一經終止,便可請求收回出租的房子。

()出租別墅損毀滅失

承租人對於承租的房屋,應該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沒有妥善保管承租的房屋,使房屋發生毀損或滅失的情形,承租人出租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432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433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434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435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所以,如果發生承租人,沒有妥善保管承租房屋的情形,導致賃物毀損、滅失,出租人可以依據前法條的規定,向承租人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若承租人不願意賠償,出租人應該先就承租人破壞承租房屋的行為進行蒐證,並且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此外若以上動作都做了但是房客還是趕不走時,可會同警察局人員協助,他們都很樂意幫忙的

        以下特別附上存證信函撰寫內容參考

敬啟者:

台端承租本人所有座落於○○市○○路○段○巷○號○樓之房屋,租期自民國(下同)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期0年,此有租賃契約為證。茲因租期已於○○年○○月○○日屆滿,爰依民法第450條及第455條之規定,租約到期,依法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時消滅,本人前已通知 台端不再出租,請求返還房屋;惟台端仍未依約返還房屋予本人,業已違約並構成無權占有,且台端於租賃關係消滅後亦未給付本人無法收回房屋之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敬請台端於函到○日內儘速搬遷,返還房屋予本人,如逾期仍未履行,本人將依法究辦,為免訟累,希勿自誤,特此奉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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